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12條
申請品種權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書之記載事項或證明文件不完備,經通 知補正時,該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以原申請日為申請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