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種權主張下列事項者,應於申請 時聲明之:

一、未超過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載明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 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不予公開之營業秘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