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品種性狀時,申請品種權之品種如有下列情形,得採用申 請人所檢附之性狀檢定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

一、已於國外獲得品種權之品種。

二、由政府機關出資育成之品種。

前項申請人所提供之性狀檢定報告書,審議委員會如認為無法判定其可區 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指定之檢定機構重 新進行性狀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