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委任或委託之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機關 (構) (以下簡稱檢定機構) 及相關學者、專家或業者列席。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