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各類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 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