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 94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植物品種權之申請、撤銷及廢止相關案件之審查,依 植物類別設置各類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