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總則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9條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 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 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 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之過程。

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僱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 得主張該品種為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