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總則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6條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 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