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種苗管理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52條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 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 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前項田間試驗包括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其試驗方式、申請、審 查程序與相關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因轉殖植物基於食品及環境安全之考量,其輸入、輸出、運送、推廣或 銷售,皆應加以適當之標示及包裝;標示及包裝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