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種苗管理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51條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 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 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項限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 、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