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種苗管理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50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 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 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