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種苗管理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48條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 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 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