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權利維護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43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 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 ;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