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權利維護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38條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 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 ,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