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總則 ( 99 年 08 月 25 日)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 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 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 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 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 、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 代。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