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3條
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 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

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依其經營種類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核定,最長不得超 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