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