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9條
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定資格。

二、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知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應主動 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