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 106 年 04 月 28 日)
第3條
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 社。

二、有自然人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