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應檢視驗證申請書之內容及所附文件完備,始受
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驗證作業:
一、稽核小組組成:依申請案內容指派稽核小組成員,其中至少應包含一
名符合認證規範所定資格之稽核員。
二、文件稽核:由稽核小組審查所附文件應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及相關法規
要求,並進入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審查申請者上傳之
資料。
三、稽核計畫擬訂:由稽核小組依據申請案內容及相關規定擬具稽核計畫
,內容至少包含各項作業辦理時程、實施方法及步驟、稽核小組成員
資料、稽核人天數及藥物殘留檢測頻度與項目之決定原則、收費概算
及收費方式。
四、現場稽核:文件審查通過後,由稽核小組安排現場稽核,確認各項作
業是否符合產銷作業基準。
五、產品抽樣及送檢:於驗證決定前,應至少進行一次產品藥物殘留檢測
,樣品數及檢驗項目由驗證機構依據第三款稽核計畫所載原則決定之
。
六、稽核報告提送:由稽核小組就各項稽核、審查及檢驗結果做成結論及
建議,提送報告予驗證機構。
七、驗證決定:由驗證機構組成審議小組,依據稽核報告內容判斷申請者
符合下列驗證基準者,得予通過驗證,並核發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
書:
(一)各項作業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要求,並確實進行相關紀錄及查核作業
。
(二)批次、編碼、追溯作業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正確且完整之履歷資料。
(四)產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前項文件稽核及現場稽核未通過者,驗證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
善,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退回其申請案。
申請集團驗證者,驗證機構應於現場稽核前先就總部運作是否符合自訂之
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辦理稽核;經稽核結果判斷可採抽樣方
式辦理各成員現場稽核者,其抽樣成員數不得低於總成員數之平方根。
申請內容包含加工作業階段部分,驗證機構經文件稽核判斷符合第四條相
關規範者,得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現場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