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
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應公
開之生產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如下:
一、足以確認驗證申請者之身分及申請範圍證明文件。
二、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
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三、申請集團驗證者,應檢附自訂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至
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所有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
錄、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
查核紀錄。
四、申請內容包含加工階段驗證者,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
為主要原料,提出食品良好作業規範(食品 GMP)、優良農產品驗證
管理辦法或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驗證證書
、附加認證標誌之 ISO22000 驗證合格証書,並提出加工過程中履歷
資訊可追溯性之資料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