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 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 ,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