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5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

一、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 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

二、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 裝、販售,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