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3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 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追溯碼。
三、資訊公開方式。
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