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3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 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追溯碼。

三、資訊公開方式。

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