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2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根據操作事實,逐批詳實記錄作 業時間、原料資材之使用、作業流程與內容、製品出貨時間及數量,並填 載各批次產品之風險管理表、查核表與其所附憑證及紀錄文件、基本資料 及驗證作業相關書表。

農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及流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依據操作事實,逐批記錄 加工場所基本資料表、原料與資材取得紀錄表、加工履歷紀錄表、出貨紀 錄表、各種檢驗分析表、販賣場所基本資料、販賣場所販賣過程紀錄表等 相關紀錄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