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