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07 日)
第17條
經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驗證機構應以書面終止 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

一、未持續符合該類驗證基準,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廣告內容與該類驗證內涵不一致而情節重大者。

四、有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終止驗證之事由。

前項農產品經營業者對驗證機構所為終止驗證通過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收 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驗證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 為限;原驗證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驗證機構就申訴所為之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書面之 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該驗證機構之認證機構提出再申訴,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