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 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不能執 行部分之認證,並變更其認證範圍及配合換發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