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7 月 19 日)
第4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 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接管人得僱用民間機構原為該營運所僱用之人員辦理營運。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