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5 年 07 月 19 日)
第10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 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 知接管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