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休閒農業設施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4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

第25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例依休閒 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但申請之農業設施屬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該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

第26條
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 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