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畜牧設施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2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23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