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自然保育設施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8條
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實施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19條
自然保育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野生動物保育設施:指供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等設施及野生動 物觀測研究之設施。

二、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指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之管理、監測、解說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