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