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