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