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綠能設施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7條
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 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一、結合農業經營。

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 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 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