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1條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 施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 置面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