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