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 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 ,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 基準。

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