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繳 交回饋金: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 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三、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

四、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

五、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

前項第一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 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計收回饋金。

嗣後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者,免重複計收。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 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免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