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面
積超過一公頃者,每超過○‧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元,超過面積不
足○‧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算。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
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土地一筆,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
土地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五、申請許可設置休閒農場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但未涉及住宿、
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
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