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5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 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 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之 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