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2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 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 獎金、獎牌或獎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