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 年 11 月 07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 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 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