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105 年 02 月 15 日)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 業,得組成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二、地政: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 查及協助第十條第三項之認定工作。

三、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或國家公 園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認定工作。

四、建設(工務):農舍、建物是否為合法使用之認定。

五、環境保護:農業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機關(單位)得就其審認部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有現場認定之必要者,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 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