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105 年 02 月 15 日)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 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 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 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