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105 年 02 月 15 日)
第12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