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 年 09 月 08 日)
第8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指下列各款措施: 一、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 (一) 有關農業產業之調節生產、廢園造林、轉型經營、改善產品之分級 包裝、運銷通路或配銷系統,及調整產業所需公共投資等措施。 (二) 輔導轉作、農民轉業或職業訓練。 (三) 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免於削減承諾之境內支持措施, 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之措施。 (四) 其他調整產業之相關輔導措施。

二、補助、救濟措施: (一) 有關國產農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 (二) 調節生產或轉作。 (三) 相關國產農產品產銷設施之建設。 (四) 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 (五) 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 (六) 依世界貿易組織可豁免之其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