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 年 09 月 08 日)
第7條
救助措施除得由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或地方政府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外,主管機關並得主動辦理。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受害農產品名稱、受害原因、損害區域、 損害程度及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因素之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