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 年 09 月 08 日)
第6條
國產農產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農產品在特定期間 內之進口數量、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及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 數量,並考量與該項農產品有關之下列因素:

一、生產量。

二、庫存量。

三、產地價格。

四、生產成本。

五、市場占有率。

六、農民收益。

七、其他相關因素。

國產農業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 應同時考慮進口是否會繼續增加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同時衡量該項農 產品生產者是否將因不採取救助措施而受損害。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料,由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調查,供審議委 員會參考。